本公司2003年11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国有法人股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函〖2003〗296号文《关于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股份的本公司的24000万股国有法人股划归贵州盘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贵州盘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进行了批复,对贵州盘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24,000万股国有法人股无异议。本次股权划转后,公司股本结构不变。公司控股股东变化如下:
    1、 转让前控股股东
    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4,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64%),持股性质为国有法人股。
    2、转让后控股股东
    贵州盘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4,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64%),持股性质为国有法人股。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2月15日
    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部函〖2003〗316号《关于贵州盘江煤电有限公司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