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2001年9月21日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上海证券交易所的2001 高 经初字第4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得知为国家开发银行诉盘江煤电(集团)有限 公司一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盘江煤电(集团)有限公 司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的7200万股(注:盘江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 司国有法人股共24000万股)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01年9月14日至2002年9 月 13日止。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