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天河支行签订的1笔2002万元的贷款于2004年2月13日到期。由于公司经营需要,2004年2月13日本公司又与该行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书》,向该行展期贷款人民币2002万元作为流动资金周转,期限为六个月,借款展期期间的月息为5.9475‰,并以公司自有物业位于东山区寺右新马路南一街五巷7号101房等2415.1278平方米的房屋和寺右新马路101号第三层2411.19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作为贷款抵押物。
    特此公告。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