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已于2003年7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国有股转让和托管的公告》,并公告了《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2003年8月29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东华实业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公司″)与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粤泰集团″)签定《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以本公司2002年度审计报告中的每股净资产值上浮20%,即每股2.736元的转让价格转让其所持有占本公司总股本55%的11000万股国有股。近日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之《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已经有关部门审核无异议。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将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国有股股份的《广州东华实业资产经营公司收购报告书》予以公告。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