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欠本公司款项一案,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法院(2001)穗中执字第7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位于中山两处物业转归本公司所有,以抵偿所欠本公司包括本金、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在内合计约3,797.62万元的债务,但由于外案人对这两处物业房地产权属提出异议,法院曾发出暂缓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以上情况本公司已分别在2003年中期报告、2003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经本公司争取,2003年11月13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穗中法执字第732号裁定:给予本公司办理上述物业的产权过户手续。
    特此公告。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