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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93 证券简称:G东华 项目:公司公告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国有股转让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2003-09-03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3年8月30日接到控股股东广州东华实业资产经营公司通知,知悉广州东华实业资产经营公司与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粤泰集团")已于2003年8月29日签署《股份转让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就广州东华实业资产经营公司向粤泰集团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份14000万股中的11000万股事宜,双方确定每股转让价格为2.736元人民币(详见附件《广州东华实业资产经营公司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定价情况的说明》)。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300,960,000元。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为:粤泰集团在该协议签署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转让价款总额的50%;在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本次股份转让且在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股份转让经审核无异议,并批准粤泰集团所提出的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或批准粤泰集团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或相关无异议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转让价款总额的30%;在标的股份于相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过户到粤泰集团名下且本次股份转让办理完毕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转让价款总额的剩余20%。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9月2日

    广州东华实业资产经营公司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定价情况的说明

    就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东华实业")国有股转让事宜,广州东华实业资产经营公司与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18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由广州东华实业资产经营公司向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14000万股中11000万股,占东华实业总股本的55%。每股转让价格为每股净资产评估值的119%,转让价款全部以现金支付。

    《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在评估工作进行过程中,双方听取了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决定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定价依据,并经协商最终确定以东华实业2002年度审计报告中的每股净资产值上浮20%,即每股2.736元,作为成交价格。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叁亿零玖拾陆万元(RMB300,960,000元),全部以现金支付。双方于2003年8月29日就此签署《股份转让补充协议》。

    特此说明。

    

广州东华实业资产经营公司

    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日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国有股转让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3年8月31日接到控股股东广州东华实业资产经营公司通知,知悉该公司与北京京城华威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03年8月31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向北京京城华威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份14000万股中的3000万股。

    广州东华实业资产经营公司原持有本公司的国有股14000万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70%,本次股份转让前,广州东华实业资产经营公司已于2003年7月18日与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占本公司总股本55%的国有股11000万股转让给该集团(相关《持股变动报告书》和其他公告文件已刊登于2003年7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目前就该部分的股份转让正在办理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的申请手续。本次股份转让广州东华实业资产经营公司共计向北京京城华威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3000万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15%,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736元,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82,080,000元。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为:华威公司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转让价款总额的50%;在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本次转让,且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股份转让经审核无异议且相关无异议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转让价款总额的30%;在标的股份于相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过户到华威公司名下且本次股份转让办理完毕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转让价款总额的剩余20%。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北京京城华威投资有限公司将持有本公司股份3000万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5%,广州东华实业资产经营公司将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

    本次股份转让尚须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方生效并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方可履行。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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