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本公司主管合作公司的业务部门得知合作公司的有关诉讼情况后,致力于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未向公司董事会提供相关信息,致使本公司未披露合作公司广州信兴华开发有限公司重大诉讼案,现补充公告如下:
    一、合作公司简况:
    广州信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信兴华公司)是本公司与香港信兴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作成立的项目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560万美元,法人代表:雷少雄,主要开发广州五羊村嘉盛大厦项目。本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合作条件,外方投入该项目全部建设资金(后经协商由本公司另外对该项目债权投资2000万元),按合作合同,本公司可分成20%物业。
    二、诉讼案的基本情况:
    由于香港信兴地产有限公司擅自以信兴华公司的名义,为顺德市超力燃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借款600万美元提供担保,而超力燃具无力偿还借款,导致北京市二中院(2001)二中经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超力燃具返还贷款5,955,865.41美元及利息;2、信兴华公司负连带责任。北京市高院(2001)高经终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二审案件受理费367,546元由信兴华公司承担(已交纳)。随后,北京市二中院(2002)二中执字2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执行。因信兴华公司由合作外方经营,本公司不了解上述情况。
    2003年4月上旬,北京二中院在工地张贴了拟处分信兴华公司现有财产的公告,本公司有关部门在4月下旬得知这一情况后,为保障本公司的权益,立即采取措施,于2003年4月25日,以信兴华公司中方股东的身份,向北京二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北京二中院已于2003年7月开庭审理,尚未裁决。
    三、该案对本公司的影响:
    因上述诉讼,信兴华公司将发生损失,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法律措施,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将及时披露该案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高院(2001)高经终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
    2、北京市二中院民事裁定书(2002)二中执字204号
    3、北京市二中院2003年4月1日公告
    4、北京市二中院2003年7月3日通知召开听证会的传票
    特此公告。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