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3年7月18日接到控股股东广州东华实业资产经营公司通知,知悉该公司与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03年7月18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和《股份托管协议》,向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份14000万股中的11000万股,并自《股份托管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次股份转让完成日止,将该部分国有股委托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
    广州东华实业资产经营公司原持有本公司的国有股14000万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70%,本次股份转让共计向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11000万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55%,每股转让价格为每股净资产评估值的119%,转让价款全部以现金支付。本次转让完成后, 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本公司股份11000万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5%,将成为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广州东华实业资产经营公司所持股份仍持有本公司股份3000万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5%,将成为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二大股东。
    在托管期间,除股份托管协议的限制条件外,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所托管股份除所有权和处分权外的股东权利,并履行所托管股份的股东义务。
    本次股份转让尚须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时,鉴于本次转让的股份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受让方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份转让办理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手续。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