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对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截止2001年12月31日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我们的责任是根据这些材料和证据对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发表审核意见。我们的审核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及《关于印发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指引的通知》要求进行的。我们结合 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审慎调查及必要的审核程序,并根据取得的材料作出职业判断的基础上出具报告。
    一、 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和资金到位时间
    贵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1988)穗银金字285号文批准,于1989年1月7日至1989年2月6日按面值向社会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贵公司实际发售社会公众股9.1375万股,并经羊城会计师事务所(92)羊验字第1916号文验证。截止1989年4月底,贵公司实收资金913.75万元。扣除代销手续费3.655万元后, 贵公司在1989年面向社会的股票发行中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10.095万元。
    1992年12月,贵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穗银金字(1992)292号文批准,贵公司补发20.8625万股。其中定向发售企业法人股2.3681万股,发行社会公众股18.4944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溢价发行每股180元。截止1993年4月,贵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3,755.25万元,并经广州羊城会计师事务所(93)羊验字第2162号文验证。扣除包销手续费等发行费用57.8075万元后, 贵公司在1993年的股票发行中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697.4425万元。
    二、 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贵公司在1989年的《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股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总投资 使用募集资金 备注 东湖新村南高层商住楼房 约2,000 910.095 注1 增城新塘工业加工区"东华工业城" 约7,000 3,697.4425 注2 合计 约9,000 4,607.5375
    注1. 1989年的《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股说明书》中承诺的是首期第一次募集的资金拟运用于位于广州市大沙北小区东湖新村南高层商住楼房的建设。由于 贵公司在1989年的股票发行中(即首期第一次)募集的资金净额为910.095万元,因此对于东湖新村南高层商住楼房建设计划使用的募集资金为910.095万元。
    注2. 1989年的《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股说明书》中承诺的是首期第二次募集的资金拟运用于增城新塘工业加工区"东华工业城"。由于 贵公司在1993年的股票发行中(即首期第二次)募集的资金净额为3,697.4425万元,因此对于增城新塘工业加工区"东华工业城"建设项目计划使用的募集资金为3,697.4425万元。
    (二) 募集资金调整投向情况
    对于1993年的股票发行中(即首期第二次)募集的资金,原计划投资于增城新塘工业加工区"东华工业城"项目,后来 贵公司认为由于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政策治理整顿开发区,当地的投资环境发生变化,如取消优惠税收以及承诺配套设施不足等。为保障股东的利益,经 贵公司第五次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将用于增城新塘工业加工区"东华工业城"投资的股金改用于东风路S11地块的拆迁工程。该拆迁工程计划总投资6,000万元。
    1997年8月8日,经公司董事会决议:1993年募股资金剩余款项作为公司流动资金。
    (三) 截止200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实际投资额 东湖新村南高层商住楼房 910.095 910.095 东风路S11地块的拆迁工程 3,697.4425 3,019.6287 补充流动资金 677.8138 合计 4,607.5375 4,607.5375 贵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及收益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实际投入时间 完工程度 实际投入的年份 实际投资额 东湖新村南高层商住楼房 1989年 50 100% 1990年 276.8955 1991年 548.9141 1992年 34.2854 合计: 910.095 东风路S11地块的拆迁工程 1993年 304.8076 100% 1994年 784.5609 1995年 148.3766 1996年 325.04 1997年 1,456.8436 合计: 3,019.6287 补充流动资金 1997年 677.8138 总计: 4,607.5375 项目名称 说明(收益情况) 东湖新村南高层商住楼房 项目总成本1,812.1483万元, 累计已结转的销售收入 2,528.552万元,累计已 结转的销售成本1,683.6348万元, 毛利率为33.42%。 东风路S11地块的拆迁工程 项目总成本3,019.6287万元; 1997年结转项目补偿收入 8,337.42万元,结转成本 3,019.6287万元;该项目 获利5317.7913万元。 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1997年8月8日公司董事 会决议:1993年募股资金剩 余款项作为公司流动资金。
    注:实际投入时间按募股后投资项目的投入情况确定。
    (四) 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贵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对照情况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贵公司仅在2001年3月13日的股票上市公告书″十六、募集资金运用的说明″中有披露。经对照实际使用情况,主要差异有:
    1、 上市公告书披露东湖新村南高层商住楼房投入1989年募股资金913.75万元,而实际投入东湖新村南高层商住楼房项目应为募集资金净额910.095万元,差异原因是 贵公司未扣除代销手续费3.655万元所致;
    2、 上市公告书披露1993年募股资金剩余款项作为 贵公司流动资金有735.6214万元,实际上作为 贵公司流动资金使用的剩余募股资金应为677.8138万元,差异原因是未扣除1993年的发行费57.8075万元所致。
    (五) 募集资金使用结余情况
    据上所述,截止2001年12月31日 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已全部投入,无结余。
    三、 审核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及2001年3月13日的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四、本专项报告使用范围声明
    本专项报告仅供 贵公司为本次发行新股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本专项报告作为 贵公司本次发行新股所必备的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对本专项报告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广州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陈雄溢    中 国 · 广 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刘佩莲
    200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