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4年7月20日上午10:00在公司董事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九名,实到六名,董事长杨树坪先生因公务请假未能出席会议,授权委托董事总经理李胜先生主持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董事杨树源先生因身体原因请假未能出席会议,授权委托董事杨树葵先生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罗国民先生因公务出差未能出席会议,授权委托独立董事宋献中先生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李胜先生主持,经到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议案一《关于投资设立中山市东华投资有限公司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出资3,420万元人民币投资设立中山市东华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方式采用实物与货币两种,其中将本公司拥有完全产权的中山市沙溪镇中兴村宝珠西路7层工业厂房物业作为实物投资,该物业帐面价值为人民币3,241.9892万元,经中山市正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454.5873万元,另外的1,965.4127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出资。公司成立后,本公司将拥有拟成立公司90%的股权。该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该公司另一股东为自然人林慕贞女士,其出资380万元人民币,拥有拟成立公司10%的股权。
    二、审议通过议案二《关于聘请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法律顾问和股东大会见证律师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聘请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法律顾问和股东大会见证律师,聘期从2004年8月1日起至2005年7月31日止,费用为人民币伍万元正。
    特此公告。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O四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