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于2001年9月28日上午9:30在广州市寺右新马路五羊新城广场三十楼公司礼堂召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9人,代表股份70,435,1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44%,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5名,监事3名参加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 对以下 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股东大会以70,429,920股同意,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99.993%;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5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7%;通过了《 公司2001年度中期报告及报告摘要》。
    二、股东大会以70,429,920股同意,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99.993%;52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0.00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通过了《 公司2001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广州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本公司(不含子公司) 2001 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15,719,319.39元,加上2000年末转入的未分配利润 130, 003 ,694.82元,2001年上半年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合计为145,723,014.21元。公司 决定以2001年6月30日总股本10,000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送红股10股,每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含税),共分配利润110,000,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35, 723,014.21元。2001年中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鉴于派发现金不足个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东大会要求董事会尽快就上述 个人所得税差额部分拟定解决方案,必要时提交下次股东大会表决。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亚平、罗中伟现场见证, 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