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公司履行要约收购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义务无异议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函【2004】103号《关于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东华实业”股票有关问题的函》),于2004年6月2日公告了《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向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除广州东华实业资产经营公司以外的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
    一、本次要约收购涉及股份的有关情况
股份类别 要约价格(元/股) 收购数量(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社会法人股 2.736 473.62 2.37 流通股 6.67 5526.38 27.63
    二、本次要约收购期限
    本次要约收购的有效期限为:发布《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告日(含公告当日)起的30
    个自然日,即2004年6月2日-2004年7月1日。
    三、欲了解本次要约收购的详细情况,请查阅:
    1、刊载于2004年6月2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上的《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财务顾问报告书》;
    2、刊载于2004年6月1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对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要约收购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上述公告材料同时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公司特作此提示性公告。
    
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    二OO四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