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对搬迁问题的前次决议
    本公司于2002年8月19日接到成都市东郊结构调整办下发的成东调办〖2002〗33号文件,得知公司被列入随同第二批企业同步搬迁的连带企业名单后,及时公告了该信息(2002年8月21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并于2002年9月17日召开的首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上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原则同意公司搬迁。在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由公司经理层立即组织工作班子,对搬迁方案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尽快拿出具体方案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决议(2002年9月18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2年11月23日,公司发布《关于中国证监会成都证管办巡检问题整改报告的公告》,再次就搬迁引发的或有损失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了公告,公告指出“公司于2000年7月28日与控股股东签署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该合同已明确规定由于出租方提前解除合同,则须赔偿承租方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因此,搬迁发生的损失赔偿是有法律保障的”(2002年11月23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情况简述
    公司于2003年1月8日下午接到成发集团公司转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该协议由成发集团公司与成都市土地储备中心签署,于2002年12月27日生效。根据该协议的约定,成发集团公司同意将约1086亩厂区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提交成都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收购,其中包括公司于2000年7月28日与成发集团公司签署的50年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涉及的四宗地(成国用〖2000〗字第505号、成国用〖2000〗字第506号、成国用〖2000〗字第507号、成国用〖2000〗字第5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列明土地)。根据该协议的约定,成发集团公司负责在2005年2月28日前完成全部土地的拆迁工作并将全部土地打围后移交给成都市土地储备中心。
    三、鉴于成发集团公司已正式签署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公司董事会将尽快召集会议进行专项讨论,并及时公告有关进展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将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董事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利益。
    由于具体的搬迁方案尚在制定中,尚未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仍然存在不确定性。在此,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是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有关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