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1年7月26日,接湖南省长沙市国家税务局长国税局函〖2001〗 45 号文《转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长沙矿冶研究院转制企业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问 题请示的批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根据科学技术部等12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 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科发政 字〖1999〗143号)通知精神,以湘国税局函〖2001〗77 号文同意长沙矿冶研究院 转制企业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1999年成立之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 免征企业所得税。
    特此公告
    
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