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6月24日发布的《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的规定,流通股个人股东享受股息红利所得税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公司股权登记日为2005年6月9日,除息日为2005年6月10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05年6月16日,符合上述规定,公司将多扣缴的红利个人所得税退还给流通股个人股东。
    一、方案
    向2005年6月9日登记在册的本公司流通股个人股东退还多扣缴的红利所得税,每10股退还现金0.1元。
    二、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多扣缴红利税退还日
    1、股权登记日:2005年6月9日
    2、除息日:2005年6月10日
    3、多扣缴红利税退还日:2005年7月20日
    三、退还对象
    截止2005年6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流通股个人股东。
    四、退还方法
    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咨询地点:江苏省南通市姚港路35号
    咨询人:陶坤山 宋金华
    咨询电话:0513-3517961、0513-3517081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