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与第一大股东共同投资建设热电 厂的关联交易的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及 其他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股份公司与 第一大股东南通精华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建设热电厂的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1、 公司与第一大股东共同投资建设热电厂是依照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决定 的,在讨论关联交易时,关联方南通精华集团有限公司执行了回避制度,未参与表决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2、 我们认为股份公司与第一大股东南通精华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建设热电 厂没有侵害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王鹏程尹仪民    2002年4月26日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与第一大股东共同投资建设热电厂 的关联交易的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及 其他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对股份公司与第一 大股东南通精华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建设热电厂的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1、 公司与第一大股东共同投资建设热电厂是依照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决定 的,在讨论关联交易时,关联方南通精华集团有限公司执行了回避制度,未参与表决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2、 我们认为股份公司与第一大股东南通精华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建设热电 厂没有侵害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监事:张克勤宋军盖希程    200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