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作为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 用途的决策程序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发表以下意见:
    一、我们认为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公 司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也符合公司制定的内部审批程序。
    二、我们认为公司变更“年产200吨乙虫脒技术改造项目”及“年产5000 吨种 衣剂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理由是充分、合理的, 没有损害投资者的 利益。
    三、同意将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中的7972.64 万元变更为实施公司“热电分厂 技改项目”和“草甘膦技改项目”。本次变更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29.89%。
    四、我们认为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的用途, 可以使募集资金尽快发挥出应有 的效益,加快募集资金的实际运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符合全体股东 的利益。
    
独立董事: 尹仪民 王鹏程    200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