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 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 披露》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制定的支付会计事务所报酬的决策程序及支付上海万隆众天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1年度审计报酬事项发表意见:
    1、公司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决策程序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情况,依照 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制定,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没有冲突;
    2、董事会根据历年费用支付额及年度委托的工作量等情况,向其支付的本年度 审计费
    用为25万元,我们认为该年度审计费用是可以接受的。
    
独立董事:尹仪民王鹏程    二○○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