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 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0〗99号)中“对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 按33%的法定税率征收再返还18%(实征15%)的优惠政策,允许保留到2001年12 月 31日”的规定和江苏省财政的有关政策,经南通市财政局通财企营〖2001〗43号文 批准,同意本公司2001年度享受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还的优惠政策。该款 项已于2001年12月31日全部到账。
    特此公告!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