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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88 证券简称:龙净环保 项目:公司公告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4-04-28 打印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04年4月26日在福建省厦门闽南大厦举行,由监事会召集人林明星先生主持,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04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董事会提交增加2003年年度股大会临时提案的议案》

    1、提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内容的提案》

    2、提案内容: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及监管部门关于执行上述文件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将《公司章程》中有关对外担保的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在原第一百一十二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三条,其后的条款序号相应顺延,新增条款内容如下: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的对外担保审批应遵循如下审批原则:

    (一)公司不得为控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名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0%。

    (三)公司应当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充分了解,对信誉度好,又有偿债能力的企业方可提供担保。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当单项对外担保额超过10%以上,在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和在银行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四)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应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独立董事应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发表独立意见。

    (六)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以上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内容必须提交董事会同意,再由董事会提交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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