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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88 证券简称:龙净环保 项目:公司公告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02-04-09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切实保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其 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树立并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及所有能对公 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 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并送达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及时性、公平性、准确性和一贯性的原则。

    及时性是指有关信息的披露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公平性是指不应使某些人在证券市场中处于比其他人优越的地位。公司应注意 信息正式披露前的保密工作。

    准确性是指对信息的表述完整、规范,无歧义。 公司应建立规范统一的对外信 息披露渠道,应尽量统一对外披露口径,避免因不同表述产生歧义。

    一贯性是指对重大事项的表述应以正式披露为准,在未作再次披露以前,对该事 项的进展、变化等动态情况的表述应与最近一次正式披露保持一贯, 并要持续披露 尚未实现的目标。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的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规定执行。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和责任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 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2、董事会全体成员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3、公司股证办为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其信息披露工作受董事会秘书 直接领导。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 关联自然人和潜 在关联人)是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 信息提供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九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和义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 董事会秘书是负责信息披露事宜的授权代表, 公司股证办是对外信息披露的唯一机 构。

    第十条 董事会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若信息披露出现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会全体成员要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 有义务及时披露所 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的时 间、方式能使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

    第十二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 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 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证监会(或证监会福州特派办)。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利益, 且该信息对其 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或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免予披露。

    第十五条 董事会预计公司业绩与其披露过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 而且导致 该差异的因素尚未披露的,应当及时公告,说明有关因素及其对业绩的影响。

    第十六条 如果有关信息在正式披露前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 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 按照规定应当上网披露,还应当在指定网站披露。 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 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理解, 公司应帮助使用者尽可能 以最低的费用和便捷的方式,包括通过互联网等新的披露渠道获得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事务代表提供有关信息: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重大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的事宜。

    2、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遇 到或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当其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 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

    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 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 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遇有须其协调的披露事宜时, 应及时协助董事会 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完成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1、提供信息披露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

    2、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署意见。

    3、由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相关人员签发。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名义披露信息:

    1、董事会秘书。

    2、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 应及时发布更正公 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审批人员及权限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如下:

    1、定期报告及有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的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长或监 事会主席签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组织完成披露工作。

    2、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二节、第三节、 第四节、 第六节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文稿,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

    3、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五节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 事会秘书签发后予以披露。

    4、公司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签发。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各部门在公司网页上发布信息时, 应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 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签发;遇公司网页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 信息时,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有权制止。

    第六章 保密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信息未披露前,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 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信 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二十八条 由于工作失误或违反本办法规定, 致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错误 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若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规章有任何矛盾和不一致的地 方,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监事会监督实施。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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