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接本公司第二大股东福建省龙岩市国有资产管理局通知: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文[2004]326 号文件,同意将福建省龙岩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的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2,465,798 股(占公司总股份13.45%)的国有股权划转给龙岩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持有。本次股权划转尚需报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本次董事会将按照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要求,对此项股权划转事宜的进程进行及时披露信息义务,同时督促划转双方做好有关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4 年12 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