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北京巴士”)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7月19日下午14:00在公司五层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到9人,实到7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张国光董事长主持。
    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机构改革方案》;
    北京巴士公司拟将下属八个分公司合并为四个分公司,计划于2004年9月开始,预计年底完成。
    二、审议并通过《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房屋租赁协议》和《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房屋租赁协议规定租赁期限为5年,租赁费用为年人民币635904元。
    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规定租赁期限为5年,租赁费用为年人民币1686400元。
    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执行了回避表决制度。
    特此公告。
    
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讨论的《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与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协议》、《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与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在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人员的汇报后,包括我本人能够了解到的情况,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现就以上两个关联交易议案所涉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与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协议》
    1、公司与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属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行为,鉴于公司目前是生产经营的状况,签署该协议是必须的。协议中涉及的价格合理。
    2、公司对该项协议已经进行了分析和论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执行了回避表决制度,其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和法律。
    二、《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与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1、公司与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签署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属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行为,鉴于北京市目前可用于公共汽车停放的土地资源状况,签署该协议是必须的。协议中涉及的价格合理。
    2、公司对该项协议已经进行了分析和论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执行了回避表决制度,其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和法律。
    
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宁骚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讨论的《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与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协议》、《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与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在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人员的汇报后,包括我本人能够了解到的情况,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现就以上两个关联交易议案所涉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与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协议》
    1、公司与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属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行为,鉴于公司目前是生产经营的状况,签署该协议是必须的。协议中涉及的价格合理。
    2、公司对该项协议已经进行了分析和论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执行了回避表决制度,其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和法律。
    二、《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与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1、公司与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签署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属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行为,鉴于北京市目前可用于公共汽车停放的土地资源状况,签署该协议是必须的。协议中涉及的价格合理。
    2、公司对该项协议已经进行了分析和论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执行了回避表决制度,其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和法律。
    
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张国伍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