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都专字(2003)第086号
    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指引》的要求,对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截至2002年12月31日止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我们的责任是对这些资料发表专项审核意见。我们所发表的专项审核意见是在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根据审核中所取得的材料做出的职业判断。
    经审核,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和资金到位时间
    贵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0〗188号文《关于核准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批准,于2001年1月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网上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92元,扣除发行费用2,050.8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77,309.12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01年1月10日到位。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北京京都验字(2001)第0003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根据贵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所承诺的投资项目,截至2001年12月31日止,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已全部投资到位,上述募集资金投资到位情况业经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核并出具北京京都审字(2002)第0738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投向贵公司内部情况:
    1、中关村科技园区公交空调专线车线网:计划投资9,944万元,实际投资10,039万元;
    2、北京西站六里桥交通枢纽公交空调专线车线网:计划投资9,224万元,实际投资9,319万元;
    3、建国门国贸区公交空调专线车线网:计划投资9,992万元,实际投资10,136万元;
    4、东直门望京电子城公交空调专线车线网:计划投资9,896万元,实际投资9,793万元;
    5、双层公共汽车专线:计划投资9,872万元,实际投资9,704万元;
    6、旅游公共汽车专线:计划投资9,300万元,实际投资14,741万元;
    7、清洁燃料公共汽车改装工程:计划投资1,050万元,实际投资1,050万元。
    上述七项投资为贵公司内部线网、车辆、改建工程项目投资,计划投资额为59,278万元,实际投资额为64,782万元,实际比计划增加投资5,504万元,为贵公司自筹资金解决。鉴于城市公共交通线网运营的特殊结构及动态调整,各项目投资效益难以逐一确认,综合贵公司内部经营业绩如下:2000年度运营收入39,188万元,募集资金到位后的2001年度运营收入70,206万元,2002年度投资项目运转正常,运营收入为97,575万元,基期增长比例分别为79.15%和148.99%。2000年度利润总额(不含投资收益)3,450.5万元,2001年度利润总额(同上)4,968.57万元,2002年度利润总额(同上)9,391.43万元,基期增长比例分别为44%和172.18%*3%+。上述经营业绩的增长,属于原规模下的自然增长比例较低,大部分增长比例为贵公司投入募集资金扩大生产规模后的经营所得。
    (二)长途公共汽车专线:计划投资6,968万元,实际投资9,125万元,贵公司于2001年7月与北京市长途汽车公司共同组建北京八方达长途巴士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的股权,实际比计划增加投资2,157万元,为贵公司自筹资金解决。经过一年半时间的经营运作,贵公司于2001年下半年确认投资收益367.7万元,于2002年度确认投资收益913.7万元,合计为1,281.4万元,投资回报率分别为4.03%和10.01%。
    (三)IC卡电子车票系统:计划投资300万元,实际投资250万元,系对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投资,贵公司持有5%的股权,采用成本法核算,截至2002年12月31日止,尚未取得投资收益。
    (四)公交候车亭广告及电子广告牌:计划投资6,200万元,实际投资6,200万元,该项投资系投入到贵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修建了公交候车亭广告及电子广告牌,其广告收益有待逐步扩大,已产生的广告收益直接并入控股子公司北京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业绩中,贵公司持有99%的股权,于2001年度确认投资收益3,377.5万元,于2002年度确认投资收益3,141.8万元。
    三、审核结论
    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及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基本相符。
    本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专项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必备的文件,随其他申报资料一起上报,并对本专项报告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郑建彪    中国注册会计师:高利萍
    北京建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