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财政局京财经—(2002)155 号文《关于北京巴士股份有 限公司2002年定额上交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函》,“为支持首都公交事业的发展, 同意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实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定额上交的办法。即以 上交附加费2000万元为基数,超额部分予以免征。”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征收办法为: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规定征收比例为 8/108,即为每108元的运营收入征收8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1999----2001年的征收政策为: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京财工(1999)1039号文,同 意对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2001年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实行限额减免, 年 应上交1400万元以内免收,年应上交超过1400万元,定额减征1400万元。
    特此公告
    
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