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经过与流通股股东的沟通协商,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对价安排由全体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无偿获得3.2股调整为每持有10股无偿获得4股;
    2、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3月9日复牌;
    3、投资者请仔细阅读公司董事会2006年3月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巴士"或"公司")董事会受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的委托,办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宜。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年2月27日披露后,通过走访机构投资者、网上调查、电话咨询、传真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交流。经过与流通股股东的充分沟通,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原方案中:
    “北京巴士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拟以其持有的部分股份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北京巴士流通股将无偿获得3.2股北京巴士股票。北京巴士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原北京巴士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
    现调整为:
    “北京巴士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拟以其持有的部分股份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北京巴士流通股将无偿获得4股北京巴士股票。北京巴士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原北京巴士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
    除上述对价安排调整外,北京巴士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做调整。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独立意见
    依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本)及《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张国伍、宁骚、孟焰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经过广泛沟通和协商,认真吸纳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3、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暨对《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其摘要的调整;
    4、本独立意见是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三、补充保荐意见
    对于北京巴士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保荐机构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经过广泛沟通和协商,认真吸纳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3、本补充保荐意见是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对于北京巴士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 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
    调整后的北京巴士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实施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北京巴士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获得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北京巴士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即可依法实施。
    五、复牌时间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06年3月9日复牌。
    六、附件:
    1、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书;
    4、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5、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补充意见函。
    特此公告。
    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