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的规定,受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北京市通商 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金占、邸晓峰出席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 见证。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 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核验。依据《规范意见》的要求,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经查验, 公司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规定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6月 18 日如期召开。
    我们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北京 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合法,股东代理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书》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聘请的律师,经查验,上述人员的身份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我们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 对各项议案逐项投票 表决;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 关联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时分别进行了监票、点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各项议 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 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邸晓峰 陈金占
    200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