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4年11月12日收到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23-1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龙岗支行
    被告: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龙岗支行诉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和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4年6月1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对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和我公司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两被告的所有财产。原告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龙岗支行以自有资产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以(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2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相关财产,查封金额以人民币1620万元为限。现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龙岗支行与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和我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04年10月27日向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二、判决结果:
    解除依据(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2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的查封。
    三、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23-1号《民事裁定书》。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