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案件一
    本公司于2003年12月15日收到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03)长民商初字第1720号、1721号、1722号《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公司董事会已于2003年12月2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诉讼的有关情况;2004年9月13日公司收到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03)长民商初字第1720号《民事裁定书》、(2003)长民商初字第1721号《民事判决书》及(2003)长民商初字第1722号《民事裁定书》。现将判决及裁定结果公告如下:
    一、案号(2003)长民商初字第1720号、1721号、1722号诉讼事项情况
    1、诉讼受理日期:2003年12月12日
    2、诉讼机构名称: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支行
    4、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诉讼请求:
    (1)判令我公司偿还所欠借款本息共计28,057,677.55元。
    (2)我公司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49%的股份,原告有优先受偿权。
    (3)由我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二、判决及裁定情况
    1、判决及裁定日期:(2003)长民商初字第1721号诉讼判决日期为2004年7月29日,(2003)长民商初字第1720号、1722号诉讼裁定日期为2004年8月10日。
    2、(2003)长民商初字第1721号诉讼判决结果
    (1)由我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00万元;
    (2)由我公司自2000年12月26日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3)原告对被告在山东莲花金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49%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4)由我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7040元。
    本公司对此判决持有异议,拟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2003)长民商初字第1720号、1722号诉讼裁定结果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称此两案以(2003)长民商初字第1721号诉讼判决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此两案诉讼。
    三、备查文件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长民商初字第1720号《民事裁定书》、(2003)长民商初字第1721号《民事判决书》及(2003)长民商初字第1722号《民事裁定书》
    案件二
    本公司于2003年11月4日收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历城民商初字第1044号,公司董事会已于2003年11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诉讼的有关情况;2004年9月13日公司收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4)历城执字第212号《民事裁定书》两份。现将裁定结果公告如下:
    一、(2003)历城民商初字第1044号诉讼事项情况
    1、诉讼受理日期:2003年6月2日
    2、诉讼机构名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3、原告:济南鑫川有限责任公司
    4、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偿还其为本公司垫付的工程款4,937,392.07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二、判决及裁定情况
    1、判决日期:2003年10月21日。
    2、判决结果
    (1)限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济南鑫川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4,551,470.46元;
    (2)案件受理费34,697.00元,分别由原告负担2,697.00元,被告负担32,000.00元
    3、裁定日期:两份裁定书的裁定日期分别为2004年5月21日、2004年9月8日。
    4、裁定结果
    (1)冻结本公司在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投资权益(股权)及应分得的1326万元投资权益(股权)的股息(或红利);
    (2)有关单位不得办理被冻结的投资收益(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326万元投资收益(股权)的股息(或红利);
    (3)被冻结的投资收益(股权),本公司不得自行转让;
    (4)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资股权4822350.95元抵偿给济南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抵偿债务4822350.95元。
    三、备查文件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4)历城执字第212号《民事裁定书》两份。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