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4年7月6日收到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23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龙岗支行
    被告: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龙岗支行与被告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月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1600万元,期限为2003年1月13至2004年1月13日。同日原告与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连带责任担保协议。借款到期被告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办理该笔借款的还款手续,2004年6月1日原告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龙岗支行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诉讼请求: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标的为1620万元人民币。
    三、判决结果:冻结被告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查封、扣押被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1620万元人民币为限)。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23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