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案件一
    本公司于2004年5月17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济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李雅非、金剑萍、费天池
    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
    原告李雅非、金剑萍、费天池诉称:2001年7月13日,原告李雅非与被告宝冶公司下属的产业发展分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雅非购买宝冶公司在山东金泰集团生物工程公司的209.936万股股权。李雅非于2001年7月18日向宝冶公司支付股权转让金。2001年8月24日金泰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一份,该证明证实金泰公司与宝冶公司在生物工程公司的投资无效;金泰公司认定原告李雅非、金剑萍、费天池三人投资入股成立,其中:李雅非投资73万元、金剑萍投资70万元、费天池投资66.936万元。经了解,金泰公司始终没有变更工商登记,致使原告的股东权益无法行使。
    二、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本金209.936万元及其滞纳金1678438元(计算至2003年7月1日)。
    三、判决结果:
    1、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原告李雅非、金剑萍、费天池返还209.936万元,并自1997年11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赔偿经济损失。
    2、驳回李雅非、金剑萍、费天池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908元,财产保全费20520元,均由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备查文件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济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二
    本公司于2004年5月17日收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3)历城执字第900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济南金宝星经贸服务中心
    被执行人:济南金泰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裁定书中称:本院在执行济南金宝星经贸服务中心申请执行济南金泰医药经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济南金泰医药经营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因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执行人济南金泰医药经营有限公司的开办单位,对申请执行人所主张的租赁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裁定结果:
    1、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投资权益(股权)200万元及应分得的1326万元投资权益(股权)的股息(或红利)。
    2、有关单位不得办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326万元投资收益(股权)的股息(或红利)。
    3、被冻结的投资权益(股权),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自行转让。
    四、备查文件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3)历城执字第900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