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案件一
    本公司于2003年12月15日收到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03)长民商初字第1720号、1721号、1722号《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支行
    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状中称:2000年12月26日,原告与我公司双方根据《转贷款合同书》分别签订了(2000)长流字第0006号、0007号和0010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总计2629.80万元,期限36个月,月利率5.025%,该贷款原告已收回170万元,尚欠2459.8万元,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称我公司以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未注册)的49%的股份为该贷款作为质押。根据合同约定,我公司应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的盈利分红中偿还贷款本息。目前该贷款虽未到期,但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自2001年7月已停止,且至今未注册也未投产运营,称公司以在该公司盈利分红还贷的承诺已不现实,故起诉本公司。
    在此之前,公司并未获知上述事项,此诉讼引起了公司高度重视,公司责成相关人员核查了公司2000年度财务帐目、财务档案及董事会档案,均未能找到诉状中所述的《转贷款合同书》、《借款合同书》、《权力质押合同》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目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尚未提供相关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公司法务部门将向法院索取相关合同的复印件,准备材料积极应诉,公司也将对此诉讼的判决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二、诉讼请求:
    1、判令我公司偿还所欠借款本息共计28,057,677.55元。
    2、我公司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49%的股份,原告有优先受偿权。
    3、由我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备查文件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03)长民商初字第1720号、1721号、1722号《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
    案件二
    本公司于2003年11月27日收到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03)长民商初字第1638-1号《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济南双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99年12月20日,原告与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筹建小组(以下简称筹建小组)签订了《设备及管道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长清工地的设备管道安装。截止2000年12月工程停工时原告已完工程量1,365,486.94元,尚欠工程款1,340,264.49元。
    二、诉讼请求:
    1、责令我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1,340,264.49元并支付滞纳金。
    2、由我公司承担诉讼费。
    目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尚未对上述诉讼进行判决,如本公司败诉,对公司本期利润将会产生重大影响,并将极大加重公司的经营压力,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03)长民商初字第1638-1号《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