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5年11月21日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了(2004)市执字第391-407、1688、1689号《民事裁定书》。案件的基本情况我公司董事会于2004年1月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进行了公告。现将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信实业银行济南经十路支行
    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裁定结果:
    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天同证券有限公司2900万股权作价758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信实业银行济南经十路支行抵偿债务。
    三、备查文件: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中级人民法院(2004)市执字第391-407、1688、1689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