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5年10月31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了(2004)济中法执字第225-2号《民事裁定书》。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诉讼进展的情况我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04年3月18日、2004年5月14日、2005年3月16日和2005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进行了公告。现将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历城区支行
    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裁定结果:
    1、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历城区山大北路56号房产建筑面积10073.4平方米,土地自东围墙内墙皮至西围墙内墙皮,长度为105.5米,宽自北水泥路与中线以南至南外墙皮,宽度为33.3米,总面积3513.15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秦光霞所有。
    2、买受人秦光霞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三、备查文件: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济中法执字第225-2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