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5年8月25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了(2003)历城执字第768号、(2003)历城执字第963号、(2003)历城执字第1367号、(2003)历城执字第1413号、(2003)历城执字第1464号、(2003)历城执字第1582号及(2005)历城执字第1189号《民事裁定书》。
    一、裁定情况: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7份民事判决书及调解书,向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要求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即委托济南同声拍卖有限公司以1970208元的价格拍卖了公司座落于荣成市马道镇经济开发区内的土地两宗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了如下裁定:
    1、公司所有的座落于荣成市马道镇经济开发区内的土地两宗(证号为:荣成国用(98)字第07089号,面积约13340平方米,荣成国用(98)字第07086号,面积约13090平方米),归买受人赵茹美所有;
    2、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裁定书送达后15日内腾出座落于荣成市马道镇经济开发区内所有的土地,逾期腾出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3、买受人赵茹美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荣成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二、对利润的影响:
    本次拍卖及2005年6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告的拍卖,两次拍卖款项共计为3648208元,公司此项资产的帐面价值为10531559.64元,因此将至少影响公司利润688万元。
    三、备查文件: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3)历城执字第768号、(2003)历城执字第963号、(2003)历城执字第1367号、(2003)历城执字第1413号、(2003)历城执字第1464号、(2003)历城执字第1582号及(2005)历城执字第1189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