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公司2003年第九次临时董事会决议,经董事会授权,本公司于日前与本公司第二大股东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金信双龙房地产投资资金信托合同。根据《金信双龙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以下称“信托计划”)及信托合同,本公司为特别委托人和受益人,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受托人和管理人,本公司委托金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信托目的: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及信托合同的约定,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投资于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和土地开发,闲置资金将用于债券(国债、企业债、可转债等)投资、回购和同业往来等多种短期融资,为投资者获取信托财产的相对稳定收益。
    2、信托计划规模:信托合同总份数按国家规定的份数执行,推介期内计划募集资金人民币5亿元,首期已募集约人民币2.5亿元,在后续开放期开始之前,受托人可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募集资金封顶规模。
    3、信托计划存续期限:5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4、信托费用:管理费、手续费、托管费共计2.2%/年;信息披露费等其他按规定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从受托人收取的管理费中列支。
    5、受托人业绩报酬:受托人业绩报酬依据每笔信托资金年均收益率确定,每笔单独计算。单笔信托资金年均收益率不超过8.5%,则受托人不请求业绩报酬;若该笔信托资金年均收益率超过8.5%,受托人按超出部分的25%的比例对该笔信托资金提取业绩报酬。
    6、信托财产收益及其分配:信托计划资金运用所获取的股权投资收益、债券投资的资本利得以及其他利息收入等为信托计划资金的总收益。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计划资金总收益扣除信托计划费用后的剩余部分为受益人享有的可分配信托收益。
    7、信托计划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
    本公司2003年第九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内容详见2003年9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特此公告。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