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十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于2003年十一月二十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董事会十五位董事以传真方式表决,以十五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共同颁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精神,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如下修订,并提请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第一百零七条,原文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董事会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2、第一百二十二条,原文“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包括代理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包括代理表决)通过。”,修改为“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包括代理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包括代理表决)通过,但在对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特此公告。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