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专项 委托,指派宋萍萍律师出席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 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对,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须公告 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按照中国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决议召集, 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均 己刊登在2001年5月16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已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6月19日上午9∶30分在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金地大厦5 楼金 地集团总部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 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当场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7人, 代表股份 16883万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62.5%。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均有出席 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载明的四项审议事项, 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 体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 行了监票和点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均获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宋萍萍
    2001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