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就本公司境外法人股股东深圳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控股”),分别向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信托”)、通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和控股”)协议转让本公司境外法人股股份(共计50,4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8.67%)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本公司于2003年6月30日收到本公司境外法人股股东深圳控股的书面通知,该股东已于2003年6月27日分别与金信信托、通和控股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协议,深圳控股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境外法人股中的35,400,000股(占总股本13.11%)协议转让给金信信托,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77,000,000元;深圳控股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境外法人股中的15,000,000股(占总股本5.56%)协议转让给通和控股,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75,000,000元。合计转让股份为50,400,000股,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52,000,000元。
    本次转让前,金信信托、通和控股均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本次转让完成后,深圳市福田投资发展公司仍是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金信信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35,400,000股,占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为13.11%,将成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通和控股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15,000,000股,占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为5.56%,将成为本公司第四大股东。
    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金信信托与通和控股之间存在关联关系,通和控股持有金信信托股份14033万股,占总股本的13.78%,为金信信托第一大股东。金信信托与通和控股约定共同受让深圳控股持有的金地集团全部境外法人股5040万股,在本次股份受让中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金信信托、通和控股与出让方深圳控股均无关联关系。
    本公司董事会谨此提醒投资者,本次股权转让尚需获得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及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