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董事会十五位董事以传真方式表决,以十五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通过了如下决议:
    同意公司增加对与摩根士丹利房地产基金IV、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合作设立公司的投资金额并相应提高出资比例。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公司董事会二○○四年第四次临时会议通过了公司与摩根士丹利房地产基金IV、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合作设立公司的议案。根据项目运作的实际需要,拟将公司出资额从人民币7500 万元增加到不超过人民币1 亿元,投资比例从15%增加到不超过25%。
    董事会批准并授权公司经营班子签署相关协议并办理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