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等情况。
    2、公司将于近期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06 年6月12日下午3:00
    网络投票时间:2006 年6月8日、9日-2006 年6月12日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兴宁市兴城镇赤巷口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委托董事会征集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上述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5、主持人:董事长张坚力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包括董事会委托征集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81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122,719,4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82%。
    2、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110,123,3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99.32%,占公司总股本的64.45%。
    3、流通股股东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包括董事会委托征集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0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12,596,192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20.99%。其中,董事会委托征集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5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2,324,322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3.87%;参加现场投票(不包括董事会委托征集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12,50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021%;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74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10,259,37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7.10%。
    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详细情况见2006年5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摘要(修订稿)。
    (一)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参加投票的股份总数(股) 同意股数(股) 弃权股数(股) 反对股数(股) 同意比例(%) 全体股东 122,719,492 122,092,313 20,000 607,179 99.49 非流通股股东 110,123,300 110,123,300 0 0 100 流通股股东 12,596,192 11,969,013 20,000 607,179 95.02 其中:现场投票 12,500 12,500 0 0 100 委托董事会 2,324,322 2,324,322 0 0 100 网络投票 10,259,370 9,632,191 20,000 607,179 93.89
    本次会议审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得到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参加表决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二) 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情况
    参会前十大流通股东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总数量(股) 参会方式(现场、委托董事会投票或网络) 表决情况 1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500,000 网络 同意 2 赖梅生 391,450 委托董事会投票 同意 3 刘全富 323,904 网络 同意 4 郑承源 268,450 委托董事会投票 同意 5 陈小鹏 193,899 网络 同意 6 顾世敏 182,000 网络 同意 7 杨晓青 180,000 网络 同意 8 张力 160,000 网络 同意 9 张振强 155,600 网络 同意 10 于诰方 152,400 网络 同意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罗浩东
    3、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本次会议的审议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