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6年5月24日收到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兴宁市国资局参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国资函[2006]226号),同意兴宁市国资局按照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参加股权分置改革。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