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6月13日下发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对6月13日发布的《200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补充公告如下:
    公司此次分红派息,扣税后社会公众股中的个人股东、投资基金由原来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0.40元变更为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0.45元。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不变。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