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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81 证券简称:贤成实业 项目:公司公告

青海白唇鹿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3-03-27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青海白唇鹿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3年3月26日上午在深圳青海白唇鹿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会议室召开,出席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736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97%。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大会由黄贤优董事长主持,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大会审议并以记名式投票的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股东大会以赞成票7367万股,占出席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的0股,弃权的0股;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股东大会以赞成票7367万股,占出席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的0股,弃权的0股;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股东大会以赞成票7367万股,占出席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的0股,弃权的0股;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股东大会以赞成票7367万股,占出席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的0股,弃权的0股;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五、审议通过了《变更公司章程中公司住所的议案》

    股东大会以赞成票7367万股,占出席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的0股,弃权的0股;审议通过了《变更公司章程中公司住所的议案》。

    六、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股东大会以赞成票7367万股,占出席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的0股,弃权的0股;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2003年配股的预案》

    1、股东大会以赞成票7367万股,占出席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的0股,弃权的0股;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2003年配股的预案》。

    2、股东大会以赞成票7367万股,占出席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的0股,弃权的0股;审议通过了本次配股发行的对象与数量:

    本次配股发行拟以本公司2002年12月31日的股本总额11000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配售3股向本公司全体股东以现金方式配售,总计可配售3300万股。

    3、股东大会以赞成票7367万股,占出席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的0股,弃权的0股;审议通过了本次配股发行的价格与定价方法:

    审议通过了本次配股价格根据发行时市场条件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配股价格的确定依据如下:

    (1)参考本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及市盈率情况

    (2)配股价不低于每股净资产

    (3)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资金需求总量

    (4)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该议案须提请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投向及投资项目的议案》

    股东大会以赞成票7367万股,占出席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的0股,弃权的0股;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投向及投资项目的议案》。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配股募集资金运用及其计划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股东大会以赞成票7367万股,占出席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的0股,弃权的0股;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配股募集资金运用及其计划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及配股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股东大会以赞成票7367万股,占出席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的0股,弃权的0股;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及配股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本次配股决议的有效期为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配股相关的具体事宜,具体事宜如下:

    1、依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配股方案,在本次配股有效期内视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决定本次配股的发行时机、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

    2、在本次配股完成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修改等有关事宜;

    3、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合同进行签署;

    4、决定其他与本次配股相关的事宜。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有关决议有效。

    备查文件:

    1、青海白唇鹿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凯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青海白唇鹿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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