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确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自2006年10月12日发布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来,公司董事会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走访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方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充分沟通和协商。同时公司公布了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广泛征求了流通股股东的意见。在充分尊重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对价安排由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资本公积定向转增1.5股修改为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资本公积定向转增2.24股。对流通股股东而言,折算成送股方式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1.43股。公司股票于2006年10月23日复牌。
    1、本公司独立董事针对修改方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并不改变我们前次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事宜发表的独立意见结论。
    2、保荐机构针对修改方案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3、律师事务所针对修改方案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此公告 !
    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10月19日
    附件:
    1 、《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及摘要修订稿》。
    2、《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补充保荐意见》
    3、《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补充法律意见》。
    4、《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独立董事补充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