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华夏证券公司擅自冻结本公司60万张02国债,致使本公司无法正常交易事宜,经本公司于2003年8月份起诉,并查封华夏证券公司部分证券类资产申请诉前保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4年8月判决(于10月份正式送达判决书后生效),具体判决如下:
    一、要求华夏证券红荔营业部返还本公司02国债60万张,如无法返还则按市值人民币60,001,620元赔偿给本公司;
    二、要求华夏证券红荔营业部向本公司支付自2003年4月19日至结清国债之日止的利息;
    三、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要求华夏证券红荔营业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1万,本公司自负0.87万元;要求华夏证券红荔营业部承担财产保全费30.05万元及鉴定费。
    华夏证券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正在进行过程中。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