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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80 证券简称:健康元 项目:公司公告

深圳太太药业股份首届董事会二○○一年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01-08-10 打印

    公司首届董事会二OO一年第八次会议于二○○一年八月八日上午9点30 分在深 圳市深南东路地王大厦23楼公司前台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七人,实到董事及授权代 表七人,三名监事及授权代表与公司总经理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朱保国先生主持,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 通过《深圳太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该制度系公司根据新颁 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重新修定公司会计政策,新加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内容;

    二、 通过《深圳太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细则对总经理的 产生、总经理的职权、工作会议的召开程序、总经理运用资金、资产的权限等作了 明确的规定;

    三、 通过《深圳太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细则对公司股 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的召开、提案及表决等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须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四、 通过《深圳太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制度中规定了对公 司各部门及子公司、驻外地销售分部的审计内容及审计人员职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加强财务审计监督工作;

    五、 通过《深圳太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具体内容见附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六、 通过2001年中期报告及摘要:2001年1-6月份合并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6 ,412.16万元,比去年同期上升5.32%;净利润10,609.66万元,比去年同期上升 19 .46%;

    七、 通过2001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经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 公司审计,2001年1-6月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05,282,743.21元,计提10%的法定公积 金10,528,274.32元,5%的法定公益金5,264,137.16元,加上期初未分配利润7,386 ,387.52元,可供分配利润96,876,719.25元,拟向全体股东进行股利分配,按每10 股 分配现金股利3.00元(含税),共分配81,324,000元,余15,552,719.25 元未分配利 润留待以后分配;

    八、 议定于2001年9月10日上午9时召开200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会议地点:深圳市银湖旅游中心多功能会议室

    (二)、会议时间:2001年9月10日(周一)上午9∶00

    (三)、会议议程:

    1、审议《深圳太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审议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详细内容请查阅2001年6月28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有关公告);

    3、审议2001年中期报告;

    4、审议2001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5、审议《公司章程修正案》

    (四)、出席会议对象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于2001年8月27日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3、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因故不能出席的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议登记办法

    1、 法人股东代表须持有法人代表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的, 须持法人授权 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及证 券商出具的股权证明;受委托出席的股东代表还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异地股东可用 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以到达深圳的时间为准。

    2、 登记时间:2001年8月28日31日

    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3、 登记地点:深圳市深南东路地王商业心23楼

    4、 联系人:邱庆丰

    5、 联系电话:0755-2478966,传真:0755-2478967

    (六)、其它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承董事会命

    秘书:邱庆丰 谨启

    2001年8月10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深圳太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股票帐号:

    持股数: 股 委托日期: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注:授权委托书复印、剪报均有效。

    附件2、深圳太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 目的: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2.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 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 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3. 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A.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计划;

    B.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C.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D.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E.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F.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G.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H.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I.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J.修改公司章程;

    K.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L.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M.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4. 股东大会的分类: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5. 股东大会应出席的人员:以下人员应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公司董事、 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登记出席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公司可 以聘请各报刊的新闻记者出席股东大会。

    6. 股东大会的召开

    6.1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 行。

    6.2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A.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C.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 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D.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F.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C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6.3 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 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 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 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6.4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在会议 召开三十日前以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 不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6.5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A.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B.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C.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D.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E.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F.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6.6股东大会出席身份: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 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 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 签署。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 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证份、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 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 股凭证。

    6.7 委托书内容: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A. 代理人的姓名;

    B. 是否具有表决权;

    C.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D. 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 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E.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F.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已的意思表 决。

    6.8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 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6.9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6.10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A.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 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

    B. 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 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 可以在 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 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C.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 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的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6.11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 公司因特殊 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 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期 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7.股东大会提案: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 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7.1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 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 提 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7.2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 对原 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7.3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属于本规则第6.2条所列事项的, 提 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第一大 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 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 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临时 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 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7.4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 会职责范围;

    B.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C.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7.5股东大会提案审查: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按照本规则第7.4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 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 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7.6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 议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8.股东大会的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8.1表决方式:股东会议表决方式可采用投票或通讯方式,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 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A.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B.发行公司债券;

    C.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D.《公司章程》的修改;

    E.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F.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G.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H.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I.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J.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K.《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8.2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 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8.3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包括:

    A.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B.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C.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D.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公司年度报告;

    F.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8.4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A.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B.发行公司债券;

    C.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D.公司章程的修改;

    E.回购本公司股票;

    F.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8.5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 应当至少有两 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 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8.6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 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8.7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 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 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8.8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 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8.9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十年。。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A.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B.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C. 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D.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E.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F.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G. 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H.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

    8.10 股东大会的见证:公司董事会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 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A.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

    B. 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C. 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D.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E.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9.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 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3:深圳太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一、 公司系依照国家和深圳市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行政规章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深圳市政府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 在深圳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获取营业执照。

    现修改为:公司系依照国家和深圳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99)197号文批准, 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获取营业执照。

    二、 在原第二条后增加一条:公司于2001年2月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核准,首次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000万股,于2001年6月8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三、 原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108万元。

    现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7108万元

    四、删除原第九条第二款:公司股东按所持股份公司股份的比例, 承担原有限 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

    五、 原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财 务负责人。

    现修改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六、原章程第十二条: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经营进出口业务”, 删除“产品 10%外销,90%内销”。

    七、 在原第十六条后增加一条: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集 中托管。

    八、 原第十七条:公司现有普通股总数为201080000股, 各股东在公司持有股 份及比例如下:

    深圳百业源实业有限公司认购132712800股,占66%;

    鸿信行有限公司认购50270000股,占25%;占25%

    深圳市千广汇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认购6032400股,占3%

    焦作市成功化学制品有限公司认购6032400股,占3%;

    深圳市国运鸿贸易有限公司认购6032400股,占3%;

    现修改为: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27108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深圳百 业源投资有限公司发行12064.80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44.51%;向发起 人鸿信行有限公司发行4570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6.86%;向发起人深圳 市千广汇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发行548.40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2.02%; 向发起人焦作市成功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发行548.40万股, 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 的2.02%;向发起人深圳市国运鸿贸易有限公司发行548.40万股, 占公司可发行普 通股总数的2.02%。

    九、在原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7108万股,其中发 起人持有20108万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7000万股。

    十、原第三十一条:公司建立股东名册。

    现修改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十一、 原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 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 为公司股东。

    现修改为: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 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 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公 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 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十二、 原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董事最低人数三分之 二时;

    现修改为: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少于章程所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十三、 原第四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在会 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东。

    现修改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在会议召开三十 日以前通知公司登记股东。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十四、 原第五十三条:董事会人数不足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时, 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 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 股东大会。

    现修改为: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少于章程规 定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 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 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十五、 原第六十四条:董事、 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 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五家发起人各提名 董事侯选人一名,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提名确定两名独立董事侯选人。 由深圳市百 业源实业有公司监事候选人两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名监事一名。

    现修改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候选 人由上届董事会或占普通股总股份百分之十或以上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出, 董事侯 选人中应包含两名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上届监事会或占普通股总 股份百分之十或以上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十六、在原第七十三条中增加一款:公司董事会应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 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公司 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是否合法有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十七、在原第七十七条第十一款后增加下列内容:但在下列情形下, 可以向法 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十八、在原第九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公司拟投资项目 金额占公司最近审计总资产10%以上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现修改为:董事会应当确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 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公司拟收购、 出售企业所有者 权益、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上的, 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为他人提供借款、担保(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除外), 董事会 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十九、原第一百一十一条增加一款: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 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二) 董事会秘书书应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 企业管理等方面知识;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 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 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四)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二十、删除原第一百一十二条, 删除内容为: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 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二十一、删除原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删除内容为: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可采用举手、投票或通讯方式。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上述内容已包含在其他条款中)。

    二十二、原第一百三十八条增加第四款: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二十三、在第原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10年。

    二十四、原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用期一年,可以续聘。

    现修改为: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二十五、在原第一百五十五条后增加一条: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 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 并报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二十六、 在原第一百五十七条后增加一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二十七、 原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指定《深圳特区报》和《法制日报》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现修改为:公司指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至 少一家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二十八、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 种指定报刊上公告三次。

    现修改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三次。

    二十九、在原第一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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