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本人作为深圳太太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声明如下:
    一、本人同意作为深圳太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本人具备应有的独立性, 不存在《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的情形;
    三、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及工作经历及兼职情况均已在公司《招股说明书》 中披露,不存在重大隐瞒或遗漏;
    四、本人作为深圳太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将忠实履行对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诚信、勤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尤 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本人确保在履行职责时能够作出独立判断, 而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五、本人作为深圳太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将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履行职责;
    六、本人作为深圳太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愿意接受公司股东、 证 券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愿为本人履行职责时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人确信上述声明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遗 漏或误导成份,本人愿为本声明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声明人:甄秦安    此项声明于2001年9月10日在深圳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