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天同证券深圳吉祥中路证券营业部(原为“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后更名为“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红荔路证券营业部、“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吉祥中路营业部”,以下简称“天同证券吉祥中路营业部”),拒不履行本公司与其签订的《国债买卖委托协议书》合同义务事宜,本公司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天同证券吉祥中路营业部和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3月29日受理该案件。
    一、有关此次诉讼的背景情况
    2001年5月28日,本公司与天同证券吉祥中路证券营业部签订了《国债买卖委托协议书》,约定采用全额保证金方式自行买卖交易国债。
    本公司于2005年2月5日公告本公司托管于天同证券吉祥中路营业部的国债无法正常交易的状况,并问讯天同证券吉祥中路营业部,要求其恢复本公司国债的可交易状态。
    2005年3月18日下午,本公司发现本公司托管于天同证券吉祥中路营业部的国债已处于可交易状态。本公司立即通过电话委托方式将账户里1,564,410张02国债(3)全部卖出,成交清算后金额为142,963,026.60元人民币。
    本公司于2005年3月21日向天同证券吉祥中路营业部要求办理取出本公司的资金时,天同证券吉祥中路营业部拒绝为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经本公司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3月21日出具(2005)深中法立裁字第106号《民事裁定书》,同意本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裁定冻结天同证券吉祥中路营业部存款,查封、扣押天同证券吉祥中路营业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人民币142,963,026.60元为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3月23日冻结了本公司在天同证券吉祥中路营业部账户下的全部金融资产。
    二、此次诉讼案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一) 判令解除本公司与天同证券吉祥中路营业部签订的《国债买卖委托协议书》。
    (二) 判令天同证券吉祥中路营业部返还保证金人民币 142,963,026.6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日0.21‰计至还款之日)。
    (三) 判令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 判令天同证券吉祥中路营业部及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特此公告。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