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本公司诉与北京金博宏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宏”)、成都美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美辰”)委托采购合同纠纷案(详见2004年10月1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又作出关于冻结成都美辰持有本公司社会法人股的民事裁定书[(2004)川民初字第36-3号],裁定如下:冻结成都美辰持有的本公司1075.6536万股股权,冻结期限自2004年10月11日至2005年10月10日。(成都美辰持有本公司法人股1075.6536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50%,为本公司第三大股东)
    2004年10月13日本公司获得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04司冻148号),成都美辰持有的本公司1075.6536万股股权已被依法冻结。
    同时,本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本公司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成都美辰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075.6536万股的转让手续,并且不得向成都美辰支付股息或者红利。
    截止本公告日,应本公司财产保全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冻结了金博宏在深圳市华润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出资比例为23%)、成都美辰在深圳市华润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出资比例为18%)、成都美辰持有本公司的全部股权。本公司将继续按照法律程序,加紧收回涉嫌被拆借、占用、转移的近9000万元资金,最大限度地化解公司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0月14日